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死亡 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的通知

   日期:2019-04-05     浏览:6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含退职)职工当月死亡,次月停发离退休金(养老金),之前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从2017年4月5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死亡

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含退职)职工当月死亡,次月停发离退休金(养老金),之前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从201745日起执行。

    办理职工死亡丧葬抚恤金经办流程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职责:为单位出具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截止日期证明,凡多领养老金部分先行由单位退还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2、各参保单位职责:单位办理丧葬抚恤金待遇审批时,凡已多领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需将多领退休金返还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3、各级人社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截止日期证明,全额审批葬抚恤金待遇。

4、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人社行政审批部门的批复,全额拨付相应丧葬抚恤金待遇。


 
 
更多>同类资讯

返回
顶部

你的浏览器目前处于缩放状态,页面可能会出现错位现象,建议100%大小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