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4-10-09     浏览: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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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点击下载查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介绍人数5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介绍人数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或介绍人数20人以上或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较轻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介绍人数5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介绍人数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的;2.介绍人数20人以上的;3.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3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较轻 向5人以下收取押金的,或每人收取金额200元以下的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向5人以上10人以下收取押金,或每人收取金额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向10人以上收取押金,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上的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备案累计 3 个月以下的 处 5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备案累计 3 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的 处 6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备案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 8000 元以上至 1 0000元罚款
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较轻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累计 3 个月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累计 3 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 8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罚款
6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较轻 有违法所得,已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下,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 3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较轻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累计 3 个月以下的 处 5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 6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 8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罚款
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罚款 较轻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累计 3 个月以下的 处 5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 6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 8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罚款
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较轻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累计 3 个月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累计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 6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 8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罚款
10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2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5人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涉及2人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缺服务台帐1项内容的 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缺服务台账2项以上内容的 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建立服务台帐的 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下的 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5人次以上的 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5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发布就业歧视信息数量裁量处罚额度 发布就业歧视信息3条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布就业歧视信息3条次以上5条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发布就业歧视信息5条次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还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执照
16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介绍无合法证件人数裁量处罚额度 涉及3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涉及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涉及5人次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还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7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介绍人数裁量处罚额度 涉及3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涉及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涉及5人次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还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8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较轻 涉及证书数量3本以下的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证书数量为3本以上5本以下的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证书数量5本以上的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9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较轻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信息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信息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信息超过3个月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较轻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2年以上3年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少于1年的;
2.检查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无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无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22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罚款 较轻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整改的。 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3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轻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 3 人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 3 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 5人以上;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4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轻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涉及3000元以下金额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涉及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金额的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涉及6000元以上金额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5 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轻 招聘不得招聘人员,涉及 1人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招聘不得招聘人员,涉及 1 人以上3人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招聘不得招聘人员,涉及 3人以上;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2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擅自分立、合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未主动整改或超过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改正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擅自分立、合并过程中学校未进行财务清算,未妥善安置学生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警告
一般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达不到改变后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28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较轻 立即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
一般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涉及5人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9 民办培训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警告
一般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涉及5人次以上的,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大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30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大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31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警告
一般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涉及5人次以上的,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大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32 民办培训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2次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33 民办培训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有违法所得,未主动整改或超过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改正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抽逃挪用,或者抽逃挪用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终止办学后给学生造成损害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3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5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6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7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8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9 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0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1 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2 未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十一)未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4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撤销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4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许可证
一般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下的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许可证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许可证
4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下的 责令停止招生,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招生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招生,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46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2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7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一般 情节不严重的 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严重 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48 中外合作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49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0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总额3万元以下
严重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总额3万元以下
三、劳动关系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51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每人收取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每人收取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每人收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2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 较轻 涉及人数4人以下的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人数4人以上10人以下的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3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可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可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4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5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6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7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8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9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60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100元以下或克扣总金额5000元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克扣总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200元以上或克扣总金额10000元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61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每人收取金额2000元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62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不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63 用工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4 用工单位没有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5 用工单位未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没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6 用工单位没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7 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8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连续用工而没有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9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0 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实行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1 用人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2 派遣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3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4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 较轻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或者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下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每人收取金额2000元以上的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5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轻 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且职工名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有缺项情形的。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且职工名册未包括全部员工的。 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报告整改情况,或者职工名册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6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7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8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9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用人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0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拒绝签订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用人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1 用人单位拒绝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二)拒绝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2 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四)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3 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五)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4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六)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5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6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7 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8 企事业单位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9 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0 企事业单位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社会保险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9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 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 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9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较轻 骗取社保金5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一般 骗取社保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严重 骗取社保金10万元以上的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93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骗取社保待遇2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社保待遇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社保待遇5万元以上的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4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较轻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下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000元以上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5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
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未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
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未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7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罚款 较轻 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一倍罚款
一般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以下的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9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较轻 拒不协助,情节较轻的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妨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调查权限的 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恶意阻挠,有暴力、威胁等行为的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警告、
罚款
较轻 变造登记证其他事项,在检查前已主动改正的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变造登记证其他事项,变造参报人数、验证记录的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登记证的 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1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
罚款
较轻 1年未公布的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连续2年未公布的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连续3年以上未公布的 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2 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警告、
罚款
较轻 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等情形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两次以上的;2.人社行政部门下达询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接受询问的;3.阻止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4.其他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较重的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同时具有上述2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以威胁、暴力、谩骂等方式抗拒、阻止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3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罚款 较轻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催促后执行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过规定的时间,告知部分职工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规定的时间,经催促后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或者被处理后仍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或者造成举报、投诉案件无法处理的;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劳动监察及工资支付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104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罚款 较轻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下,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每个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5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的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5人以上的,或者每个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上的,或者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5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少于98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疆维吾尔族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罚款 较轻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下,或者比法定产假少10天以下的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上至5人以下,或者比法定产假少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5人以上,或者比法定产假少20天以上的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6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罚款 较轻 受侵害的女职工者人数3人以下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5天次以下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5天次以上10天次以下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超过5人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20天以上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7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罚款 较轻 受侵害的未成年工人数3人以下,或者未成年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10天以下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满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未成年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或者未成年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20天以上的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罚款 较轻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下的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的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的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警告、
罚款
较轻 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下,或者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 按每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30%以下的,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60小时的 每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10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罚款 较轻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一般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
严重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111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活动的;(二)提供虚假信息的;(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七)涂改、转让许可证件的。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伪造、仿制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罚款 较轻 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人数5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人数2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20000元以上的;或者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12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罚款 较轻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上6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6天以上9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以威胁、暴力、谩骂等方式抗拒、阻止人社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13 用人单位不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罚款 较轻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内,不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具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证据这3种违法行为中任意1种情形;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上6天以内,不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毁灭证据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6天以上9天以内,不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14 用人单位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罚款 较轻 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涉及人数10人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15 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一般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严重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116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罚款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不足10人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7 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罚款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不足10人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 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罚款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不足10人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9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2.专用账户资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 处5万元以上低于6万元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2.专用账户资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开设专用账户的;2.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超过3个月的;3.专用账户资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2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较轻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超过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以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
一般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超过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超过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以上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21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罚款 较轻 涉及1个月或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2个月或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3个月以上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的;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罚款 较轻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或不能提供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不掌握或不能提供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或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3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罚款 较轻 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资料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分包单位拒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虚假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资料的; 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罚款 较轻 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或载明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的;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罚款 较轻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2个月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3个月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责令停产、   停业,罚款 较轻 无法提供部分材料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
一般 无法提供全部材料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提供全部材料的;2.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因违法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
备注:本裁量基准中“处罚依据”栏目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裁量标准”栏目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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