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

   日期:2020-03-19     来源:和田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7503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与执行、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与执行、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具体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

(一)明确责任。

1.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各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没有挂牌的要重新挂牌,同时要有专人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根治欠薪工作,定期对辖区施工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或有难以处理案件的及时向本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二)明确分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定期检查本行业内工资支付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4.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5.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6.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7.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8.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9.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11.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三)强化问责

1.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2.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3.根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一)实行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经与地区税务局与人民银行征求意见后,对于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过程中出现的难点、争议点作如下规定:

1.分包企业今后将不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仅能对应唯一一个农民工工资专户。

2.分包企业按月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确认后,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分包企业在提供农民工工资表时应当将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金额列入表内,注明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

4.总承包企业仅将工资表中实发工资通过银行向农民工直接支付,代扣代缴部分与其他工程款可直接支付给分包企业,由分包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税款工作

5.总承包企业代发的工人工资,应作为向分包企业支付款项,计入向对方支付的工程款中,并向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的支付凭证。

6.分包企业以取得的代发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表作为原始凭证,按工资薪金支出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分包企业以确认的全部工程款(含待发工资)向总承包企业开具发票,总承包企业以此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优化管理流程

承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银行机构,要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三)明确退还手续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注销农民工工资专户手续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合并,将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退还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管理

(一)规范实名制管理

根据《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如有人员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已进场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责令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二)建立用工台账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模板附后)。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四、强化《条例》宣传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尤其是在农民工反和务工期间至3月15日工地开工前,各县市人社、司法、工会等部门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对农民工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宣传,告知农民工正常的维权途径,督促企业遵守《条例》规定。

五、执法工作

5月1日起,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内容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附件:1.和田地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台账(模板)

2.和田地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台账(模板)

3.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

4.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模板)

和田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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